1.
本件於113年9月16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4地號土地位於翠?路115號房屋西側約63公尺 處,為雜木林,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部分為菜園。
4.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 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 之費用。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
拍賣之土地為林地。依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林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 人,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