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83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路燈編號142635號燈桿東方約44公尺處之雜木林,無道路可抵達,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屬農業 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 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 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應買人注意。
3.
206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路燈編號146237號燈桿南方約35公尺處 之雜木林,無道路可抵達,土地使用分區屬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到場 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 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