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法院 115八144369

臺中市烏日區溪尾北段1093-1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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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9/24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10/20 週二 下午 01: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185
保證金:
355.5
總坪數:
351.2
坪單價:
3.4萬/坪
持分地坪:
351.2 坪
總現值:
434.5 萬
拍後增值:
-750.5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臺中市 烏日區 溪尾北段 1093-1地號,面積 3,033.9 m2,持分 1/3,822.4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2.
臺中市 烏日區 溪尾北段 1093-5地號,面積 449.5 m2,持分 1/3,362.6 萬
(特定農業區 甲種建築用地)
法院筆錄 (4)
5.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6.
依地政人員指界及假扣押執行筆錄記載,1093-1地號土地部分空地,部分 為烏日區慶光路58號三合院房屋占用,部分為稻田、田埂路,部分種植松柏;1 093-5地號土地為烏日區慶光路58號三合院及前方水泥空地占用,茲因本件拍賣 土地均係應有部分,且建物、作物及松樹均非拍賣範圍,拍定後均不點交。 六、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 始有優先承買權。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 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 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 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8.
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 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土地增值 (2)
1.
臺中市 烏日區 溪尾北段 1093-1地號
3,033.9 m2 × (1/3) × 3,600 元 - 822.4 萬元
= -458.3萬元
2.
臺中市 烏日區 溪尾北段 1093-5地號
449.5 m2 × (1/3) × 4,700 元 - 362.6 萬元
= -292.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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