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5年5月13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
3.
1318-82地號土地 為社區道路、部分花圃。1318-35地號土地上有守衛室、水池。1318-
4.
1318-209地號土地上為雜草、雜樹、無路可達。另守衛稱1318-207地號土 地上有滯洪池。
5.
上開土地上之農作物、守衛室、水池、滯洪池等地上物非本件拍賣範圍, 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 行負擔。
10.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1.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 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2.
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 後,本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