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本院115年4月2日查封筆錄地政人員指界情形,本標拍賣標的土地現況雜 草林木叢生,門牌號碼復興區巴崚21之1房屋即巴陵溫泉似有佔用部分土地,本 件僅拍賣土地所有權,不包含土地上之建物、定著物等,且建物、定著物之占 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及拍定後之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 自行處理。拍定後受建物佔用部分不點交,其餘部分依現況點交。
3.
依桃園市復興區115復區工字第11734號使用分區證明書,本標拍賣標的土 地為巴陵達觀山風景特定區計劃(民國91年3月25日)商業區用地,惟仍依主管 機關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 使用上之限制。
6.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拍定後本院亦會通知佔用土地之建 物所有權人優先承買。 六、本標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 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7.
本件不動產分標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 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 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 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