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231建號、1232建號、4756建號、拍定後點交。
3.
民國115年3月9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即債權人阿姨黃○梅在場稱1231建號(下稱1樓)係由債權人同意由遠房親戚短期借住,1232建號(下稱2樓)由債權人同意其兄及其姪子長期 借住。2樓可由外部樓梯及1樓內部樓梯出入,1樓內部樓梯暫時關閉,1樓天花板有陳舊漏 水痕跡,2樓天花板已重新粉刷,僅有極小部分漏水痕跡,4756建號(下稱3樓)係未登記 建物,可由2樓共用樓梯通往3樓,第三人稱因2樓漏水始加蓋鐵皮,曾聽說有海砂屋情形, 惟加蓋後已無漏水。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
4.
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5年5月15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52214096號函復稱,如475 6建號欠缺合法範疇之依據,且經核屬違章建築者,爰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本市 違章建築處理原則等建管法令予以處理,且權利人並應自行承擔相關之拆除風險等語。拆 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 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8.
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30條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