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5乾27468甲

臺南市新化區那拔段545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86.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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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9/30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10/21 週三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86.4萬
保證金:
37.3萬
總坪數:
35.4坪
坪單價:
5.3萬/坪
持分地坪:
35.4 坪
總現值:
109 萬
拍後增值:
-77.4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陳廣田
陳廣田
法拍專員
經紀業:群義房屋 尚順加盟店 金莎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地 址:苗栗縣頭份市尚順路3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臺南市 新化區 那拔段 545地號,面積 645.5 m2,持分 1/6,184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2.
臺南市 新化區 那拔段 536地號,面積 57.1 m2,持分 1/6,2.4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12)
2.
本件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36地號土地為竹林,545地號上有 一棟廢棄平房;另據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132933號)鑑價報告記載,
3.
536 地號土地相連,臨約三米寬柏油農路,545地號現況有廢棄平房建物、簡陋植物 棚架,536地號現況為竹林。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及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4.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上之建物、工作物、地上物、農作 物、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 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工作物、地上物、農作物、定著物等間之各項 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及投標 人注意。
5.
本件拍定後均不點交。
9.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本件拍賣標的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 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 分行使,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之土地不得拒絕 購買或承受。
10.
本件拍賣土地,其中545地號土地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 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如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購時,拍 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本件拍賣土地,其中536地號土地如有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 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如前開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拍定人或承受人 就其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11.
本件拍賣土地,其中536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 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 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 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 不許嗣後補正)。
12.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 審慎投標。
13.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 投標。
14.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 賣 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 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15.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 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土地增值 (2)
1.
臺南市 新化區 那拔段 545地號
645.5 m2 × (1/6) × 10,000 元 - 184 萬元
= -76.4萬元
2.
臺南市 新化區 那拔段 536地號
57.1 m2 × (1/6) × 1,500 元 - 2.4 萬元
= -1萬元
鄰近待拍
2026/10/13
1拍 點交
420.8 坪 / 360 萬
2026/10/6
3拍 不點交
7.5 坪 / 25.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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