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該地未臨道路,位於水溝旁邊,已積水形成窪地,其上為 雜草地,使用現況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 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7.
本標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六、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