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90地號土地種植水田,據債務人在場稱由其耕 種;891地號土地為198建號房屋基地部分坐落及空地、庭院造景;892地號土地為198建物房屋 基地部分坐落及空地、庭院造景;建物部分一樓有神明廳,建物為債務人自行居住,於拍定後 點交。
5.
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 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 之證明文件。
6.
本標為農舍之投標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者」資格始得投標,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 內併附:
7.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8.
前開清單房屋之使用執照 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或其他足證該房屋非農舍之相關資格。
9.
投標人切結無自用農舍證明書等 文件。 六、本標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 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因本標係拍賣農舍及坐落基地,依農業發展 條例規定應一併移轉,故優買權人應一併優先承買本件標的,且應符合「無自用農舍者」資格 始得行使優買權。
10.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均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又土地皆經套繪管 制,惟是否得興建房屋,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11.
本標內暫編302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 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 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部 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