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測量稱:一樓前方棚架、後方廚房為增建;三樓全為增建。據本次鑑 價報告記載:建物為二層樓高加強磚造透天住宅,前後院及頂樓有增建,保養維護情形普通。 惟據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61074號鑑價報告記載:增建之3樓曾發生火災,屋簷有燻黑之情形。 建物現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且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 點交。
7.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 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 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不動產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六、拍賣編號2之建物,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無法逕持不 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 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 增減價金;又增建部分是否有占用鄰地之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另增建部分如無權占 用鄰地或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8.
依土地謄本所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投標人注意。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又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 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