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現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土地不臨路, 現況為雜木林。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土地係共有人使用、未出租。且係拍賣不 動產之應有部分,債務人亦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 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應買之證明。 六、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依本拍賣條件一併行使優先承買之 權。
8.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