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為拍賣建物所坐落;據債務人吳展安之妻在場陳稱:系 爭建物由其居住使用,且債務人吳展安於三樓房間燒炭自殺。另據鑑價報告所載,系爭建物由 債務人親屬居住使用,115年8月20日查詢FACEBOOK:本案建物為該網址台經網友提供之凶宅, 債務人吳展安之妻占用房屋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應買人請自行查 證,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標的為凶宅,拍定人不得以凶宅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 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7.
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 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 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六、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係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土地面積短少……等),請求 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 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