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雜草雜木林,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 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 之私法人,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7.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 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 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應買人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若共有人 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 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