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有磚造平房坐落、雜草及雜木雜生,寺廟有無坐落其上須經鑑界始能確定。惟據債務人具狀陳報,拍賣之土地為其繼承而來, 土地上有果樹不知何人所有,土地上一樓為復興宮廟宇、二樓為復興老人圖書 館,建物於其繼承前即已存在,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又土地上之果樹,依 法為土地之部分,惟何人種植未經債權人、債務人查報,倘拍定後有收取權人 主張權利,需買受人與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包括 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建物及地上物占有使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 皆請自行處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6.
優先承買權: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 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二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 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8.
土地法第104條等), 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 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 無實體審查權限。trial利:無。 六、其他事項:一依雲林縣政府115年7月9日府建管二字第1150549506號函文, 拍賣之土地已為
9.
(雲)營使字第1009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相關套繪 管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拍賣之土地有使用上限制為 由聲請撤銷拍定。二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 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 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 載不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