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5年3月20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務人兄嫂吳○○在場稱:建物由債務 人家屬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經檢視建物一至三樓後方有增建。另據鑑價報告記 載:勘估標的使用現況為透天住宅,經現場詢問及調查結果,建物內有嚴重漏水情形,又依地 政人員勘測結果,2528建號部分面積占用非同案查封土地3039-19地號。又本件僅拍賣土地及建 物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拍定後均不點交。
7.
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次合併拍賣之全部不動產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六、本件拍賣之2528建號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 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 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8.
本件拍賣之2528建號建物部分占用鄰地同段3093-19地號土地,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 拍定後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訴請給付使用土地對價或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關。
9.
依鑑價報告記載,尚無顯著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火 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 證。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 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