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2年5月26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地政人員指界稱5地號土地其上有農 舍,主要用途為放置農機具,債務人稱不知建物有無辦保存登記,房屋納稅義 務人為其父親。四周土地種植荔枝樹。
3.
115年8月10日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界稱5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光興路2140 巷209之1號之建物,水塔一座,鐵皮棚子一座,第三人即債務人之父親陳先生 表示上開建物均為其所有,建物、水塔均為農用,無人居住,建物有放置一台 水果分選機。
4.
依鑑價報告所示,5地號土地其上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水塔座落、簡易棚 架、種植果樹及道路使用。
5.
上開土地上之建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 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6.
上開建物之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 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