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2年5月26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地政人員指界稱234地號土地為翻越23 6-1地號土地之山頭,需從另一端入口進入,僅摩托車及農機車能通行,其上種 植荔枝樹;236-1地號土地其上種植荔枝樹。
3.
115年8月10日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界表示,234地號土地為雜木林,236-1地 號土地上有種植荔枝,及一座鐵皮棚子,第三人即債務人之父親陳先生表示荔 枝為其種植,鐵皮棚子為農忙時工作的地方。
4.
依鑑價報告所示,234地號土地現況為水塔座落及種植果樹;236-1地號土 地其上有簡易棚架、種植果樹及道路使用。
5.
234地號土地拍定後依現況點交;236-1地號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6.
上開地上物及作物均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 行訴訟解決
10.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 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 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1.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 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 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