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5年5月12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為私人巷道、水溝 (中興西路68之3號旁)、部分空地、1廁所、鐵皮棚架、鐵皮建物(中興西路6 之5號),聲請人吳宛蓁稱該鐵皮建物係相對人陳樹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 標人應自行查明。
8.
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建物,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 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 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 意。
9.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是否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 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宜。如有爭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 意。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