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別拍賣之15筆土地相毗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均未有分管協議,均查無 債務人單獨占有使用部分,又除718地號土地現為水溝供行水使用外,其餘土地 均為魚塭使用,惟實際漁穫權人不明,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土地均不點交。
7.
1181等地號土地設有抵 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10.
1184等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 之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 條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本標別拍賣之15宗不動產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倘得標人為 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11.
本標別拍賣之15宗不動產之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購不動產時,僅得就 自己得行使優先承購之不動產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以其中一宗不動產之優 先承買權人身分即主張就全部不動產均有優先承買權,又部分不動產經優先承 買後,應買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別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此外因優先承買造成 部分不動產通行權之爭議,拍定後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12.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 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或因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造成面積改 變,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又本件所拍賣之不動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