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土地一面臨路,先 前種植玉米,現已採收完畢,現況有乾枯之玉米桿未清除。另土地經全體共有 人現出租予第三人種植作物使用,債務人未實際使用拍賣土地,且係因拍賣共 有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 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應買之證明。六、土地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
8.
拍賣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 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 條之規定定之。其優先權優先於前項土地共有人 優先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現耕證明及所有權人證明文件。
9.
土地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一般登記事項放領公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