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地政人員指稱:520地號土地部分為已收割田地,部分雜木生長,部分為道路。
6.
本件拍賣為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 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 買者,以抽籤定之。」(注意: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
7.
本件拍賣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廟寺, 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本件拍賣之土地,查無375租約 登記。六、本件拍賣耕地如訂有租賃契約,依土地法第 107 條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 項規定,耕作地出租人出賣耕作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 權,請應買人注意。承租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或足資證明租 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 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