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311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 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10地號土 地現為雜草、雜樹空地;
5.
1312地號土地為果樹、雜草、雜木。惟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又土地上之作物,依法為土地之部分,惟何人種植未經債權人、債 務人查報,倘拍定後有收取權人主張權利,需買受人與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 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故
6.
1311地號土地拍定後不點交、1312地 號土地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10.
優先承買權: 一1310地號、1311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 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 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優先承買權人承購該共有土地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 買受,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二耕地拍賣依土地法第107條規定,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本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 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 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三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法律規定認定優先權之順序,如有 爭議,應提起確認訴訟救濟。
11.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其他事項: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 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 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 本院,俾利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