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58地號土地,其上有同為拍賣標的之4443建號建物及其他非為拍賣標的之數層建 物而為集合(居)式住宅,於查封時經查詢建物狀況,建物廁所之天花板有塌陷之情形,另未有 配置車位,管理費每月新臺幣1,163元且已積欠數月未繳。又上開土地及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家屬 自行居住使用,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點交,惟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若有 權利人依法主張權利,並經調查確認係權利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仍不點交(司法院94年第4期 民事業務研究會-強制執行專題第19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 提案第4號結論意旨參照),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
6.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之使用分區,係屬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107.07.
7.
及擴大暨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
8.
六案-配合機場東側外環 道及大綠地社區附近聯外道路)先行提會討論案(96.09.
9.
之部分住一即第一種住宅區及部 分道(廣)即道路廣場用地,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限制,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 應先自行查明,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承受、應買、承買 (購))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本件 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以上資訊僅供投標(承受、應買、 承買(購))人參考,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仍應自行查明最新狀況為何。
10.
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非自然死亡 事故及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斟酌 自行查明注意,於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 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均 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及建物(集合(居)式住宅),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 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並注 意民法第826之1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11.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本件拍賣標的建物為集合(居)式住宅,是其專有 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 為移轉或設定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3條準用第4條第2項、民法第799條5項參照),故 作為基地之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購)權之適用。
12.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及建物,其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114年5月8日潮屏跨字第2510號, 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陳○玉,內容:茲為請求權人陳○玉申請保全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之請 求權,立同意書人同意請求權人依土地法第79條之1規定向地政機關辦理預告登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