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28地號土地,其上有同為拍賣標的之509建號建物及其他非為拍賣標的之數層建物而為集 合(居)式住宅,因拍賣標的509建號建物所在之二樓,設有大門且上鎖並有雜物堆置於二樓大門前方, 致使無法進入二樓內部以確認拍賣標的509建號建物之確切位置及現況,據稱拍賣標的509建號建物現為 閒置中之攤位,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按現況點交。惟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若有權 利人依法主張權利,並經調查確認係權利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仍不點交(司法院94年第4期民事業務 研究會-強制執行專題第19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4號結論意 旨參照),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
6.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其使用分區係屬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107.07.
7.
之商業區,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限制,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承 受、應買、承買(購))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本件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 變更者為準。以上資訊僅供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參考,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 仍應自行查明最新狀況為何。
8.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非自然死亡事 故及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斟酌自行查明注 意,於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 行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及建物(集合(居)式住宅),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 用及車位之有無與配置問題,應由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 決,並注意民法第826之1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9.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及建物共同使用部分,係拍賣應有部分,惟本件拍賣標的建物為集合(居)式住 宅,是其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 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3條準用第4條第2項、民法第799條5項參照),故作為 基地之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及作為共同使用部分之本件拍賣標的建物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購)權之 適用。
10.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及建物,如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相關 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部分致有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事,本院得 撤銷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拍定人、承受人、應買人、承買 (購)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請注意。
11.
本件於開標前,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縱已拍定、承受、應買、承買 (購),本院亦得撤銷,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拍定人、承受人、應買人、承買(購)人、債權 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