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筆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5年8月21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 形:現場為門牌號碼金沙鎮西園51號建物所座落之基地,土地包含建物前方的空地 及圍牆,牆內有鐵架,現場無人應門,建物前方空地有信件,似久未人居住等語。
2.
經本院向相關單位查詢,據金門縣稅務局函覆門牌號碼金沙鎮西園51號建物房屋稅 之納稅義務人係債務人周綱哲與周麗○等3人、持分比率各為1/4,金門縣農業試驗 所函覆本筆土地並未向該所申報契作,金門縣地政局函覆門牌號碼金沙鎮西園51號 建物未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惟據金門縣政府函覆本筆土地未申請建造執照,惟土 地內現況已有建築物存在,因無申請建築執照,故需依規定申請補發使用執照據以檢討法定空地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