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筆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5年1月26日、8月6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 勘情形略以:位於門牌號金寧鄉后沙9號之建物後方(北方),土地有部分邊側臨水泥通 路(通路是否有局部占用本筆土地,乃須另經鑑界始明),其上部分種植果樹、部分雜 草林木叢生、部分架設鐵皮圍籬(圍籬內目視可見之電線桿,似亦坐落本筆土地)、部 分為水泥擋土牆(矮牆)及水泥地坪,門牌號金寧鄉后沙9號建物後方之增建物及其旁之 鐵皮棚架有局部占用本筆土地,據鄰人稱本筆土地上之果樹係父執輩所種植,與地主間 無租賃關係,地主供隨意種植,又本筆土地上有水井等語(鄰人稱似約在門牌號金寧鄉 后沙9號建物後方之附近,惟因現況叢生雜草致本處目視未顯見有水井之所在)。(有關 鄰人之前開陳述,本處無權作實體認定。)
2.
前開作物、地上物等不在查封範圍。而本筆土地除前開情事外,尚有無何其他之占有使 用情形,暨各該占用之法律關係為何,復經本處於土地現場張貼通告查詢及向債務人、 土地共有人函詢,乃僅據其一共有人陳報關於門牌號金寧鄉后沙9號建物後方之增建物及 其旁之鐵皮棚架有局部占用本筆土地乙節,乃屬無權占用,另局部被不知名單位擅自占 用施設通路乙節,因共有人長期居住在外而尚未處理等語。
3.
有關鄰人、共有人之前開陳述,本處無權作實體認定,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拍定後 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處不代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