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5月11日履勘暨指界時,地政人員指稱671-3地號為北辰街39巷1號~20號前之巷 道。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 自行查明。
4.
115年5月11日履勘暨指界時,地政人員指稱671-18地號為北辰街15巷1號~13號前之巷 道。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 自行查明。
6.
115年5月11日履勘暨指界時,地政人員指稱608-34地號為力行路109巷111號旁之三角形 巷道口。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 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