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抵押權及限制登記事項於拍定後塗銷。土地使用分區均為都市計畫內之第三種商業區。
7.
據查封筆錄及鑑定報告所載,查封時承租人在場稱建物現由其居住使用,編號84號車位亦 一併承租,並稱房東就車位部分有同意其租給他人。本件建物現由楊OO承租中,租賃期間自民 國115年3月1日至117年3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18,000元。拍定後不點交。經本院函詢主管 機關,建物尚無非自然死亡之相驗紀錄、自民國95年救護指揮派遣系統建置起尚無火災報案紀 錄,另依現有資料無從知悉建物是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時有無損壞,然建物是否有上開 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證、評估,買受人對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六、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應買人請自行查 明,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