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現場查封時,社區經理在場稱:建物和建物配附之B7平面車位82號、B7機械車位28號現均 由承租人使用。依租賃契約記載,出租人為債務人,承租人為陳○○,建物(含兩個車位)之租 賃期間為114年9月26日至119年9月25日,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86,000元,押金172,000元。目 前有積欠1-3個月管理費。另本院函詢本件建物之管理委員會,TOP.1環球經貿中心管理委員會 表示社區之機車位非屬個人產權,以坪數平均分配至各戶使用,每二年抽籤一次,可放棄使用 由管委會統一管理。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243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第四之一種商業區。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