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本院114年11月20日查封筆錄地政指界情形,本標拍賣標的土地現況雜草 林木叢生,門牌號碼民族路430巷25號建物似有佔用部分土地,本件拍賣土地應 有部分,不包含土地上之建物、定著物等,且作物、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 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及拍定後之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行處 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標拍賣標的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布實施 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7.
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係屬農業 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義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34條之情形者應提出證明文件始得應買。
9.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 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10.
本件不動產分標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 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 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 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