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5賢58656

臺南市大內區石仔瀨北段687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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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10/14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11/10 週二 下午 02: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20萬
保證金:
24萬
總坪數:
13.5坪
坪單價:
8.9萬/坪
持分地坪:
13.5 坪
總現值:
27.2 萬
拍後增值:
-92.8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陳廣田
陳廣田
法拍專員
經紀業:群義房屋 尚順加盟店 金莎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地 址:苗栗縣頭份市尚順路3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大內區 石仔瀨北段 687地號,面積 222.8 m2,持分 1/5,120 萬
法院筆錄 (8)
2.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拍賣之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大內區石林里石子瀨193 號三合院坐落,無對外通聯道路,僅以私設道路通行。上開建物占用權源不 明,且非本次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 後不點交。
6.
依不動產謄本記載,有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 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基地座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於優先承買時應併提出建 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3.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標匭號碼是否正 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標匭,投標無效。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大內區 石仔瀨北段 687地號
222.8 m2 × (1/5) × 6,100 元 - 120 萬元
= -92.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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