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稱,查封之土地有雜草,未臨馬路。依鑑價報告記載,標的土地未直接臨路,須經由他人土地始可通達,現 勘時因無法到達標的,故以航照圖佐以判斷標的現況應為雜草空地,惟仍以實 際情形為主,其地上物不列入本次評估範圍。土地實際使用情形,應買人請自 行查證,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7.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 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9.
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