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土地坐落未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彰水路一段466之1號,建 物坐落土地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拍定後不 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另鑑價報告記載土地南側約450公尺處有秀 水鄉第四公墓慈恩堂。
7.
土地使用分區為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農業區(有變更之可 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 建物所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9.
投標人應自行注意土地有無登記面積與地籍圖測量面積不符,拍定後不得 以實際鑑界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