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 拍賣之778-6地號土地車輛無法到達,依空照圖顯示為雜林,本件拍賣土地之實 際位置及範圍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 查證,並注意土地有無使用上之限制。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6.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應買資格: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需具原住民身份,應於投標 當場提出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證明其確屬原住民無訛,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 不合法,不許嗣後補正。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