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及債權人陳報稱,本標拍賣土地上為雜林、雜草,臨 路近海,且無租賃關係或他人占用情形,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6.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而各標內之土地應分別標價合併計 價,各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 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之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 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 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7.
本標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六、本標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 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 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 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 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8.
本標拍賣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其優先購買 權之次序: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 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9.
本標拍賣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悉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 準,惟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現場查明。
10.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 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 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1.
據鑑價報告所載,本標拍賣標的土地均為非都市計畫內之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請應買人注意。(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 可能,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詢)。
13.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 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