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土地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稱上有4棟建物,惟其使用土地 權源不明,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應自行解決土地使 用關係,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查明瞭解後俾決定是否應 買。
3.
本件拍賣之標的係應有部分,債務人復未基於分管契約而實際占用特定部 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風景區,使用地類別為丙種建築用地,是否有為法 地空地,經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5年7月2日桃建照字第1150056265號函函覆 無發照之記載。故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請投 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緣由請求撤銷拍定。
10.
本件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土 地如依其他法律或區域計畫法公告實施之區域計畫有禁止或限制使用等限制規 定,或依都市計畫之劃定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 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 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1.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