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建物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現由其自行居住使用。
7.
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本件標的建物內有無非自然死亡之事故,於查封時債務人表示沒有,另經本院函請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協助到場確認,查訪紀錄表內記載第三人自稱為債務人之配偶,並表示已 於本件標的建物內居住
8.
三十年,居住其間亦沒有非自然死亡之事故之情形。
9.
本件標的物建物部分暫編第1213建號之建物無獨立出入口,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 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 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 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風險;又其有部分面積即4.84平方公尺係使用鄰地即同段1128地號土 地,該土地並非債務人所有,請應買人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 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10.
本件1095地號土地為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甲種建築用地。
11.
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及命債權人查報或函警訪查等方式予 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 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12.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本院公告欄張貼之 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