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3月18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1329地號土地現為11建號建物之 坐落基地,另有一鐵皮工寮位於建物後側,建物前有一空地,其餘為果園。
7.
本件土地、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 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本件標的一併買受,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 之。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應買人需無自用農舍者,始得應買。投標 人須檢附無自用農舍證明書,或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清單上所載房屋之建 物謄本或使用執照影本、及投標人「本人」無自用農舍之切結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2月13 日農水保字第0961848173號函示參照),如未檢附上開證明文件,投標無效。
9.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 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 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