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185棟次建號建物坐落於1879地號土地上、部分為 空地,1881地號土地為道路。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分管契約。實際 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3.
1881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4.
1881地號土地及185棟次建號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9.
1881地號土地及185棟次建號建物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 -1條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 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六、
10.
1881地號土地及185棟次建號建物為合併拍賣,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時,需以 同一條件就本標之所有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與建物異其所有權人 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時,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11.
185棟次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倘若拍定後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有被拆 除之危險,無法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