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41─4地號土地為無路可達之雜木林。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出租、出借情事。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4.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
拍賣土地為林地,無三七五租約,除依土地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