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7月3日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位於雁門路293巷86弄路旁,使用現況為部分車輛停放,部分為壘球場,其上為草地,並有若干樹木。
3.
依鑑價報告所示,本件土地形狀近似三角形,地勢平坦,部分為綠地,部分為人行道。
7.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或本公司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本件土地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9.
依都市計畫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學校用地,符合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取得方式為徵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