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院民國114年10月7日查封筆錄及115年5月26日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均不在場, 拍賣建物為電子鎖,經在場之警衛陳稱已好幾個月未見債務人進出,地下一樓編號5停車 位上停有一台汽車。債權人陳報社區管理員稱債務人欠繳多期管理費,不確定債務人另 承租之停車位為編號5或7號;又經轄區警員查報本件拍賣建物為無人使用之空屋;依鑑 定報告記載建物所在之社區名稱為「如意居」。則上開情事及停車位部分,建物謄本上 僅登載有停車位編號5號,未包含編號7號,停車位之占有使用法律關係及實際之編號 等,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停車位之有無或請求遷讓其 上汽機車、雜物等情為爭執,並以此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兩造迄未陳報建物 現實占有及使用情形,本件僅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其餘土地、停車位係應有部分, 故不點交。
7.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 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 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 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 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 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六、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非都市計畫內,特定農業區之甲種建築用地,惟土地之 相關管制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 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 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 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 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 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 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應買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電費、瓦斯 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 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