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金拍 114桃金職四223

桃園市大溪區溪崁段608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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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11/2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11/18 週三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20萬
保證金:
24萬
總坪數:
32.5坪
坪單價:
3.7萬/坪
持分地坪:
32.5 坪
總現值:
50.2 萬
拍後增值:
-69.8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風景區 丙種建築用地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桃園市 大溪區 溪崁段 608地號,面積 2,470 m2,持分 1/60,69 萬
(風景區 丙種建築用地)
2.
桃園市 大溪區 溪崁段 609地號,面積 3,984.9 m2,持分 1/60,51 萬
(風景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11)
2.
依據法院民國114年8月25日查封筆錄記載,本件執行標的608地號土地上有一三合院(門牌:內柵路一段98巷
3.
21號)經詢問住戶呂○田(共有人)表示,現由其本人與親戚分別使用;609地號為三合院後方之山頭、竹林,並有一土地公廟(合安宮)。上開建物非屬本件拍賣標的,該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行解決土地利用關係,請應買人注意。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優先承買權:
9.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土地共有人一人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各地號共有人結構如有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土地之不動產。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因無應有部分或逾期未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及共有人注意。
10.
本件
11.
609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座落,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非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建物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又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屋之情形,則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12.
60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風景區丙種建築用地;60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風景區農牧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六、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悉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惟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13.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4.
本件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5.
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
土地增值 (2)
1.
桃園市 大溪區 溪崁段 608地號
2,470 m2 × (1/60) × 8,000 元 - 69 萬元
= -36.1萬元
2.
桃園市 大溪區 溪崁段 609地號
3,984.9 m2 × (1/60) × 2,600 元 - 51 萬元
= -33.7萬元
鄰近待拍
2026/11/18
1拍 不點交
74.2 坪 / 1,002 萬
2026/11/18
1拍 不點交
12.4 坪 / 19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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