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屏東縣枋寮鄉德興段147地號土地,該筆土地有臨路其上現有第 三人陳豐基(權利範圍2分之
4.
於本院110年司執 字6004號執行案件之拍賣程序拍定買受原為債務人陳德佳出資興建之未保存登 記建築物一棟(該建物於110年司執字6004號執行案件時有懸掛門牌,當時門牌 號碼為屏東縣枋寮鄉隆山路133巷1號,然本次執行經本院於115年1月7日現況調 查時並無懸掛門牌),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拍賣之屏東縣枋寮鄉德興段147地號土地上之第三人陳豐基(權利範圍 2分之
7.
所有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該建物於110 年司執字6004號執行案件時有懸掛門牌,當時門牌號碼為屏東縣枋寮鄉隆山路1 33巷1號,然本次執行經本院於115年1月7日現況調查時並無懸掛門牌),不在 本次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14.
是於 本院110年司執字6004號案件之拍賣程序,拍定取得原由債務人陳德佳出資興建 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該建物於110年司執字6004號執行案件時有懸掛門牌,當 時門牌號碼為屏東縣枋寮鄉隆山路133巷1號,然本次執行經本院於115年1月7日 現況調查時並無懸掛門牌),因本件拍賣之屏東縣枋寮鄉德興段147地號土地與 前揭未保存登記建物原同屬債務人陳德佳一人所有,惟於本院110年司執字6004 號案件拍賣時該筆土地信託予第三人,有110年拍賣公告記載為憑『....基地所 有人具狀陳報,該土地係由債務人信託登記予第三人』,故符合民法第425條之 1規定推定有租賃關係,其後屏東縣枋寮鄉德興段147地號土地又塗銷信託回復 登記為債務人陳德佳所有,依據民法第425條及426條之1規定,故第三人陳豐基 (權利範圍2分之
16.
與債務人陳德佳仍屬依據民 法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有租賃關係,並依據民法第426條之2及土地法第104條規 定對於本件拍賣之屏東縣枋寮鄉德興段147地號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就第三人 陳豐基(權利範圍2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