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建物與坐落土地有合一使用之必要性,請應買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3.
本件拍賣建物外觀為鐵皮包覆,增建部分為1層樓後方及夾層,夾層部分隔間供居住使用; 據債務人提出之租賃合約書,建物出租第三人曾○山供居住及儲放物品用,租賃期間為114年2 月15日起至117年2月15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1萬元整,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據債權人陳報, 建物部分範圍隔間供債務人父親居住使用,現場並設有神明廳。建物外部土地上有放置種苗。
4.
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 受損或嚴重漏水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
11.
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 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 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 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 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 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六、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件拍賣標的(包含建物)一併買受。
12.
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 者,投標無效。
13.
339建號建物係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