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5.
據假扣押查封筆錄記載:545地號土地呈長條形,前方臨路端設置有鐵門圍 籬,並有一座以鋼骨架高之圓形水塔,土地後側設置有鐵架帆布溫室,中段區 域零星散種蔬菜、水果等作物,亦長滿雜草。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上設置物及 作物均為債務人所有,土地由債務人占有自用,無出租出借之情事等語。本件 拍定後,除鐵門圍籬、鋼骨架、圓形水塔及鐵架帆布溫室等地上物占用部分不 點交外,其餘部分點交。
6.
本件拍賣之土地上有鐵門圍籬、鋼骨架、圓形水塔及鐵架帆布溫室等地上 物,均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六)本件所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 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 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7.
拍賣之土地於查封時由債務人種植蔬菜、水果等作物,並未一併估價拍 賣,債務人應於拍定後待收成時自行將地上作物收取或遷移,否則本院一併點 交拍定人,不另命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