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據債務人在場稱,該房屋現由其居住使用。
7.
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都市計畫(台中港特定區計畫)農業區。 六、本件拍賣之建物,具債務人在場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情形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是否有上開瑕疵,投標 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有上開瑕疵為由聲請撤銷拍賣。
10.
增建部分未辦理建物 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面積以實測為 準,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