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自用、未出租,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 確實歸屬,拍定後如無其他權利人主張權利則點交之,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6.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7.
本件拍賣之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 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及 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本件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鄰現耕 地所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購買權。
8.
本件土地上另有?室、貨櫃、大水桶,不在本次拍賣範圍,拍定後座落部 分不點交,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