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件鑑價人員導往執行。本件執 行標的位於金寶山,且據現場管理人員在場略稱:「債務人所有之塔位即執行標,均位於金寶 塔6樓天玄樓,分別為編號6A西6104(未使用)之夫妻塔位,編號6B南1114(已使用)之單人塔 位。」等語。
4.
據民國115年6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勘估標的位於金寶塔6樓天玄樓雙人骨灰金寶座1層6 A西6104(雙人塔位未使用)、單人骨灰金寶座1層6B南1114單人塔位(已使用),鑑定價格已包含 塔位使用權等語」。
5.
本件係拍賣新北市金山區中角段40建號建物之應有部分,其坐落土地並非債務人所有,亦 非本件拍賣標的,請應買人注意。又該靈骨塔係一建物,於其中再行分割成多數空間,約定由 特定之建物應有部分之所有人占用特定部分(特定空間)。★拍定後,拍定人是否即得使用系 爭標的?或是否須先繳納費用或補足契約價金予金寶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管理人始得使 用?以上各項不明,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向金寶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塔位管理人(機構) 查明。拍定後,倘有使用權益上相關爭議,由拍定人自理。
6.
本件(依據建物登記謄本)係拍賣債務人對系爭新北市金山區中角段40建號建物之應有部 分(3/
7.
。至債務人是否已基於其對共有建物之應有部分,依建物共有人間之分管協議(契 約),對該共有建物特定部分之占有管理使用,應買人於應買前,務必自行先向金寶山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或塔位管理人(機構)查明。★ 六、依金寶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3月6日向本院具狀陳明,債務人所有之塔位為金寶 塔六樓塔位,編號為6A西6104(未使用)、6B南1114(已使用),使用人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