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金寶山管理中心人員當場指稱:「債 務人所有塔位,塔位編號『B東60926號』,係位於明王樓地下1層,前曾使用後來遷出,目前未 使用。」等語。 民國114年12月提出到院之鑑價報告稱:「本勘估標的位於新北市金山區金寶山靈骨塔之塔位, 使用編號為『地下層B東60926號』,現況使用過已遷出。建物為本國式鋼筋混凝土造7層樓之地 下層。屋齡約38年。」等語。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靈骨塔)應有部分。惟該靈骨塔係一建物,於其中再行分割成多數空間, 約定由特定之(應有部分)所有人占用特定部分(特定空間)。★拍定後,拍定人是否即得使 用系封標的?或是否須先繳納相關費用(例如:過戶費)或補足契約價金予金寶山事業集團或 其他管理人始得使用?又後續是否應按期繳納管理費或其他費用?以上各項均不明,應買人於 投標前應自行向金寶山事業集團或塔位管理人(機構)查明。拍定後,倘有使用權益上相關爭 議,均由拍定人自理。★